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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95年6月9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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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506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
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 95 年 6 月 9 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
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合先敘明。
二、由於「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
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 95 年 6 月 9 日廢止,於 95 年 6
月 8 日前因違反該公告而開立之警告單,隨舊公告廢止已無效力。
故違反「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或「免
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之管制對象,無論 95
年 6 月 8 日之前是否曾遭開立警告單,於 95 年 6 月 9 日以
後違規者,仍有一次警告機會,第二次或其後違規者,則予以告發,
並處新臺幣 1,200~6,000 元罰鍰。
三、貴局於 95 年 5 月 25 日針對貴轄「○○○精緻餐飲店」開立之警
告單,於 95 年 6 月 9 日已隨舊公告廢止而無效力,故於 95 年
6 月 15 日複查違規,應依本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
0044991 號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開
立警告單,之後複查若仍違規,再予以告發;故請貴局將本案告發單
予以撤銷,並依 6 月 15 日之稽查紀錄重新開立警告單。
四、副本抄送其他縣(市)環保局,於執行限塑政策稽查處分時,請依說
明三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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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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