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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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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359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廢棄物處
理機構係指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之機構。無論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機構
均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而非屬該些廢棄
物之產生源。
二、處理機構於依據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檢具試
運轉計畫書時,其提報廢棄物來源資料應為實際提供廢棄物作為處理
或清理機構進行試運轉之事業,而非為廢棄物之受託清除、處理者。
三、清除機構如私自將所清運之廢棄物交由處理機構進行試運轉時,即已
違反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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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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