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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係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即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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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298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貴公司係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即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
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規定,貴公司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
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
形資料。另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
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
三、依前項所述,舉例說明如后:
(一)事業今日產出 A、B、C 三項廢棄物,分別為 10 公噸、6 公噸、
4 公噸,並於今日委外清理 A 項廢棄物 7 公噸,B、C 二項廢
棄物未清理,則該事業需於今日 A 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
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
當時),再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 A 項廢棄物剩餘
於廠內 3 公噸之貯存情形,至 B、C 二項廢棄物因未清理不需申
報貯存情形。
(二)事業平日產出 A、B 二項廢棄物,其中 B 項廢棄物一直未清理,
且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則該事業需於每月月底至「廢棄物貯
存情形申報」介面連線申報 B 項廢棄物廠內貯存情形資料。
四、依前項所述,即使貴公司某次完全清除某項廢棄物,無剩餘該項廢棄
物貯存於廠內,仍需於該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
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該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為 0 之貯存
情形。
五、貴公司若未依前開公告事項二(三)規定,申報廢棄物貯存情形,已
違反前開公告規定,並不因貴公司事後進行補正,即可予以排除,且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若貴公司經限期修正
申報資料,屆期仍未完成修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六、查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之「委託或
共同處理三聯單」與「處理後三聯單」表單格式申報時機不同,「委
託或共同處理三聯單」係為事業(產源)於產出廢棄物後,需委外清
理時,申報之遞送三聯單;而「處理後三聯單」係為處理者於收受他
廠廢棄物進行處理後,再產出之廢棄物,需委外清理時申報之後段遞
送三聯單。
七、貴公司若將「委託或共同處理三聯單」申報為「處理後三聯單」,請
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該聯單之「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介面聲明聯單錯誤事項及修正,及再至「委託或
共同處理三聯單」介面補申報該筆聯單,同時再至該聯單之「聯單資
料錯誤說明」介面聲明聯單錯誤事項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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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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