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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惟對於具有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能力之清除處理設施,則可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故甲級廢棄清除處理機構如具備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清除能力,於清除時如於同一車上裝載(已區隔裝載),且未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者,尚不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7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22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7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
          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惟對於具有清除、處
          理有害事業廢棄能力之清除處理設施,則可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及
          一般事業廢棄物。故甲級廢棄清除處理機構如具備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
          事業廢棄清除能力,於清除時如於同一車上裝載(已區隔裝載),且未違
          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者,尚不致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28 條第 7  項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