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163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10 日衛署環字第 140175 號函釋: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 ,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 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合先敘明。 是以,前述之要件以外之違規張貼廣告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處罰行為人。惟本案如經貴局依權責認定該違規張貼廣告物與 公共衛生有關者,始適用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否則建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