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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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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123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
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
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二、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清除
、處理或清理機構除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
業務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
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故本案於車輛行照
上標有「砂石專用車」字樣之車輛,主要係規範業者如欲載運砂石時
,必須使用登載有「砂石專用車」字樣之車輛,惟該車輛如欲從事廢
棄物清除業務時,如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仍得許可為廢棄物清除
車輛,惟其所從事核可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
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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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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