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10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084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 1
0 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於收到廢棄物
之翌日起 30 日內處理完畢後,應於處理後 7 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
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並自行保存第二聯;……」爰
此,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中處理機構之日期欄填寫
方式,應填具廢棄物處理完畢之日期(年、月、日、時),方符前述規定
之意旨。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