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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保單位執行廣告物之工作,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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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897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環保單位執行廣告物之工作,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予以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人, 而對於旗幟管理並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範圍。 二、為有效管理選舉廣告物,本案建議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苗栗縣選舉 廣告物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等) 及苗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如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嘉義 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由貴府內部將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 以明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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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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