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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本署94年8月1日召開「94年度加工出口區環保講習會」爭論議題研商會會議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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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827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8 月 1 日召開「94 年度加工出口區環保講習會」
爭論議題研商會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
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
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
三、有關事業廢棄物由同一住址【同一棟】之各工廠產出,如各樓層皆有
不同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即屬不同之事業(廠),應依其各自管制編
號各自申報。
四、事業因遷移廠址(包含同一縣市鄉鎮遷址),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
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組織變更(
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五、依前項所述,事業若從 A 地址遷移至 B 地址時,該事業必須先將
A 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 A 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 B
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六、有關事業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應依本署 92
年 11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79326 號函(諒達)辦理。
七、前開規定,請務必轉知貴單位相關業務單位(如空、水、廢、毒業務
課等)知悉,以輔導事業正確申請管制編號,避免空、水、廢、毒核
發之管制編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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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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