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於水庫蓄水範圍、河川行水區等打撈之漂流木經認定為廢棄物者,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範疇,其清除權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563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於水庫蓄水範圍、河川行水區等打撈之漂流木經認定為廢棄物者
,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範疇,其清除權責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負責清除,合先敘明。
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再利用
之類別及管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再利用用途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以外之一般廢棄物再利用,執行機關得依本法
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經查本署已
分別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廚餘」及「水肥
」等三種再利用管理方式。是以,本案之漂流木經認定為廢棄物者,
其再利用請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 2 項規定
,由各執行機關(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
、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准後
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