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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查本署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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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547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
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 規定,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
,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二、依前開公告事項規定,事業申報產出、貯存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
係屬預估值,應儘量準確預估,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
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至若其清除前
申報之其餘資料(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
描述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應於列印之
遞送三聯單逕行修改,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
正申報該等資料。
三、因事業廢棄物為事業(產源)所產出,自應由事業(產源)負起追蹤
廢棄物清理流向責任,因此原需由事業(產源)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
申報正確廢棄物重量(過磅)及清除後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量
,以正確掌握該廢棄物是否皆妥善處理。惟考量因部分事業未設地磅
,方允許由事業(產源)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可以準確預估之廢棄物
重量(未過磅)申報,及準確以預估清除後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重
量申報貯存量,再藉由清除者或處理者過磅之廢棄物重量,有效掌握
該批廢棄物是否確實清運至處理者,予以妥善處理。
四、事業若事先預報廢棄物之清理時間與數量,即應同時連線申報預定清
理後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若屆時實際清理數量有修正,
即應同時連線修正原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之貯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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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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