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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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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551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以網路傳
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 規定,指
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
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二、前開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經常清理,則需在申報完每
筆委託清理聯單時,同時申報該廢棄物剩餘於廠內之暫存量資料,即
使清運後廠內已無暫存該廢棄物,仍需申報該廢棄物暫存量為 0。
三、某項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
及輸出行為時,亦應依前開公告事項三(三)2 規定,於每月月底連
線申報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四、前所述,事業若每月產生之廢棄物均委外清除處理,廠內無暫存量,
只需於委外清除前,申報完每筆委託清理聯單時,同時至貯存申報介
面,申報該廢棄物剩餘於廠內之暫存量資料(即使清運後廠內已無暫
存該廢棄物,仍需申報該廢棄物暫存量為 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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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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