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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生產線)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69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定義暨內容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八六環一字第二三一九九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
              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 (生產線) 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本案認定除工廠須擴增產能外,尚須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五目規定者,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中面
              積認定為第五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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