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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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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27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 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 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 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查該條文之立法精神在 於「違法者隨意四處張貼廣告,嚴重破壞市容景觀,影響環境衛生、 生活品質甚鉅,且違法者一再犯法,防不勝防,為杜絕此歪風,爰增 定……」,合先敘明。 二、是以,本案不宜以同一違規廣告物上登載售屋業者電話暨承製廣告印 刷業者電話一併為取締對象,仍應以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之行為 人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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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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