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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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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337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
面、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
則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其他非屬該條第 1 款至 10 款規定之
行為,如地方政府認為有污染環境行為可依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
由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公告為污染行為,據以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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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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