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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961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五
         、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故廢棄物清除機構之
         清運車輛,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二、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清除
         、處理或清理機構除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
         業務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
         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且應自行清除、處理。」,故本案於車輛行照
         上標有「砂石專用車」字樣之車輛,如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仍得
         許可為清除車輛,惟其所從事核可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依本法及其
         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三、另本案經電洽交通部表示行照上登載有「砂石專用車」係規範業者如
         欲載運砂石時必須使用登載有「砂石專用車」之車輛,至於該車輛從
         事其他非屬「砂石」或廢棄物業務時,仍應符合交通等相關法規之規
         定,並非限制其使用。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