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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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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638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
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
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
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是以本
案之張貼範圍處所應以自屋租售該房子之條件下,始不予處罰;於甲屋門
牆上張貼乙屋出租或出售則不符合規定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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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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