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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本案於「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期間之設置許可證係依據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所核發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07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本案於「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期間之設置許可證係依據
         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所核發。經查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
         關法規中,並無處理機構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應檢附「建物建照及
         使用執照」送核發機關審查之規定。
     二、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一條後段明文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核設置許可證或操作許可證申
         請時,應僅就法規中所規範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部分,本權責予以審核
         。倘該處理機構未取得建物建照及使用執照而逕行操作營運焚化爐乙
         節,其應屬涉及建築法相關管理規定,尚不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