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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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者,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代徵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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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100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11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者,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代徵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及依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之清 除處理費,應扣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應納入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處理成本,分別送各清除處理 之執行機關。 二、本案有關貴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及分配,倘依貴府核准之 清除處理經費及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比例,將代徵之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撥付各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及撥入一般廢棄物清除 處理基金,與前述規定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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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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