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焚化灰渣(包括飛灰及底渣)之處理,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即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渣混合;飛灰之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且應設置分區及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並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另既設之衛生掩埋場,若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檢驗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之重金屬濃度,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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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91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關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焚化灰渣(包括飛灰及底渣)之處理,依一般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即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渣混合;飛灰之溶出
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
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
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且應設置分區及獨立之
滲出水收集系統,並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另既設之衛生掩
埋場,若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
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檢驗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
之重金屬濃度,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二、本案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焚化灰渣之處理,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倘其焚
化底渣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之檢測,其溶出值如超過有害事業廢棄
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標準規定時,應比照前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
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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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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