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本署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所規範之範圍,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連銷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己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752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所規範之範圍,係指供餐
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
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連銷便利商店業、連鎖速
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己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
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
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
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二、依前述規定,針對超級市場業,所限制之塑膠類免洗餐具僅包含販售
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來函所
詢超級市場業用以裝填生鮮食品料理區調理食品之塑膠容器,非屬限
制使用範圍。
三、另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
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其認定方式為:將食物裝填
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容器後,並於工廠出廠前(不含賣場及餐飲場
所)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容器完全密封包裝且拆封後不可復原者
,且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而
非於現場製備包裝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
內。
四、至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含聚乙烯
(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
,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
用塑膠袋;而厚度達○‧○六公釐(含)以上者不得免費提供。但下
列三種方式之塑膠袋不受限制仍可使用:1.包裝成商品形成陳列於貨
架供選購者;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3.
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限制使用對象於賣場內提供塑膠袋供消費者
自行直接盛裝生鮮商品或食品,該業者確應告知消費者該塑膠袋係專
供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所用,且不得多層包
裝。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