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環保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係針對「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皆屬限制使用範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759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環保署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係針對「含聚乙烯(PE)、聚丙烯
(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
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凡符合上述條件者皆屬限制使
用範圍。若購物用塑膠袋之材質屬「光降解性」或「崩解性塑膠」,
係於塑膠材質中添加光分解劑或部分生物可分解材質,因其內仍含有
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
等塑膠成分,故仍屬限制使用範圍。若購物用塑膠袋係完全以生物可
分解材質製成,完全不含塑膠成分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二、至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
,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
提供消費者使用者。若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
、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如有塑膠成分含量低於十%以下者,及完
全以生物可分解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不受限制,仍可繼續使用。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