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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查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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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548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
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
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
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二、又「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略以:「事業申請處理設施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許可文件,應具有
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
機關申請..七、事業之處理設施相關許可文件:(一)自行或共同
處理許可文件。但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免附。..」,雖明定
自行或共同處理文件,為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檢具之必要文件之一
,惟依前項說明所述,「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故其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應視為「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者」
,得免附自行處理許可文件,逕行申請。
三、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略以:「..處理設施未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或前項之許可
文件,或申請提供餘裕處理容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超出原許可
處理之廢棄物種類者,應先提報試運轉計畫書,送請所在地主管機關
核准,依試運轉計晝書進行測試」,明定凡未取得自行處理許可、共
同處理許可或餘裕量許可文件者,均應先行試運轉,並為其申請餘裕
量許可之必要程序。
四、前項之試運轉既為申請餘裕量許可之必要程序,其試運轉計晝書自應
於申請餘裕量許可時併予提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酌核
准之試運轉期限,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試運轉報告,俾審查程序繼續
進行。上述要求補正試運轉報告(含試運轉測試)之期間,依「事業
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
予扣除,並不列計審查期限。
五、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所稱「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係依事業之處
理設施實際從事廢棄物處理之期間認定,與該設施取得自行或共同處
理許可之期限無涉;惟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運轉期間,係供測試其餘裕
處理容量能否順利接受其他事業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所需,該試運轉
測試期間尚不得計列「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期間。倘事業未具
至少一年之處理設施營運及操作實績而先行申請餘裕量許可(含提報
試運轉計晝)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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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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