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本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四○一九號函釋略以:「事業機構所屬工廠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合併處理該機構所屬其他工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為該事業機構自行處理」;有關貴轄○○股份有公司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擬處理該公司雲林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依上開函釋規定,屬事業自行處理之行為,合先敘明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541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四○一九號函 釋略以:「事業機構所屬工廠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合併處理該 機構所屬其他工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為該事業機構自行處理」 ;有關貴轄○○股份有公司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擬處理該公司雲林廠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依上開函釋規定,屬事業自行處理之行為, 合先敘明。 二、另○○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 業,則該公司彰化廠依前述方式自行清除處理雲林廠之事業廢棄物, 應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核准後,始得為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