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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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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571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90)環署廢字第○○四六三四七號函說明 三,所述之「回收機構」係包括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 記證,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銀」或其他相關產品之事業。 二、上述醫療機構回收之含銀化合物若以廢棄物清理時,其廢棄物代碼為 D1399 。 三、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 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 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 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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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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