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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362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
          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
          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如其產廢棄物包含全部「中碼」之廢棄物
          ,則亦可以「中碼」簽訂契約書。惟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事業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
          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時,應依實際產出之廢棄物細碼申報。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