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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燒計畫,並進行試燒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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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28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燒計畫,並進行試燒測試
。至於已通過試燒測試之熱處理設施,如其擬處理之廢棄物不同於原
試燒測試時之廢棄物者,仍應重提試燒計畫,另進行試燒測試。
二、原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領有第二類廢棄物
處理(廠)操操作許可核備文件之事業,依法已可以其廢棄物處理設
施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至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九條所訂定
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發布後,主管
機關應依該辦法規定通知原第二類廢棄物處理場(廠)換發餘裕量許
可文件,其他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亦可依該
辦法規定申請餘裕量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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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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