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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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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45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在非指定清除地區內違規張貼廣告,不 可依上述規定予以取締告發。 二、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 、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 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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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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