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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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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267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 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 、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 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九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 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如營建剩餘土 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 。惟如剩餘土石方未依該處理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 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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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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