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267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
          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
          、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
          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九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
          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如營建剩餘土
          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
          。惟如剩餘土石方未依該處理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
          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行為。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