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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依下列順序採用檢測方法:中國國家標準、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其他國家常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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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743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方法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依「環境
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依下列順序採用檢測方法
:中國國家標準、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
標準方法、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
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其他國家常
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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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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