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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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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滅菌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其貯存方法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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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506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經滅菌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其貯存方法應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環境衛生,前述經滅菌後認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建請轉知轄 區醫療院所仍以儘速清除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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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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