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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225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