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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營建廢棄土管理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原則仍應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台八十八內字第305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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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216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本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90)環署廢字第○○○八○七○號函對 於取締任意傾倒廢棄土之權責單位及相關法令疑義乙案,係僅規範「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之「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另該 方案尚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之規範。 二、對於營建廢棄土管理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原則仍應依行政院八十八年 八月七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30576 號函辦理。 備註: (環保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90)環署廢字第○○○八○七○號函)依內 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三七三號函頒實施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有關「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已明列:違規 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之廢棄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主管建築機關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 用目的與功能,逾期未清除回復原使用目的與功能者,得依建築法第五十 八條勒令停工,以及依營建業管理規則規定移送懲戒。經各級環保主管機 關派員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認有嚴重污染之虞者, 應依契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追究責任與處分。 (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台八十八內三○五七六號函)所報○○縣環境 保護局函請釋示本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二一一○ 號函有關「營建廢棄土如未能妥善處理,則形成一般廢棄物,應由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照相關法規予以清理」一節,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係指何機關一案,請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相關函文: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五一號函)關於 鈞院環保署函為○○縣環保局請釋鈞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 內字第五二一一○號函有關「營建廢棄土如未能妥善處理,則形成一般廢 棄物,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依照相關法規予以清理」乙節,所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指何機關乙案,檢陳本部意見(如附件)。 (附件)營建廢棄土(剩餘土石方)管理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原則說明書 依「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及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函示機關權 責分工協調結論如次: 前揭方案已規範對於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廢棄土或剩餘土石方處理、棄土 場或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機關權責分工原則等事項。 對於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除力求挖填方平衡外,應有處理計畫納入工程施 工管理,自行規劃設置棄土場或要求承包廠商取得合法餘土處理證明文件 ,否則不得開。並由工程主辦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處理運送 憑證制度及嚴格執行非法棄土流向管理,按合約規定,勒令承包或承造人 或相關行為人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狀、扣帳或停止估驗,並移請地方 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其嚴重者得依建築法規勒令停工或依營造業管理規 則規定移送懲戒處分。 有關公路、河川行水區、下水道、都市或非都市土地、山坡地、海岸地區 、軍事用地等公然濫倒棄土乙節,應由該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 主管法規(如公路法、水利法、下水道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物 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自來水法、區域計畫法、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森林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國安法等)查明處理。本部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對於各界陳情、檢舉案件均即速辦理, 並知會陳情單位。(如附表)?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負責該 轄區內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處場所之申請設置、審查或興建,以及上 開場所之管理、土石方流向管制和違規棄土之處置。 直轄市政府督導協調推動轄區內有關棄土場或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規劃、審 查、興建及廢棄土或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及設置場地管理法規之訂定與執 行管理。 附表縣、市政府執行營建廢棄土管制取締分工表 1 棄土場核准設置棄土 管制工務局(或建設局)政府主辦機關相關機關協辦機關 2 營建廢棄土 處理方案 3 省、市府訂定管理要點 4 建築法規 5 區域、都市計畫法 規法令依據 6 棄土傾倒農地生產環境之取締 7 棄土傾倒山坡地之取締 8 棄土傾倒行水區、下水道之取締 9 餘土處理計畫審核 10 棄土場經 營管理農業局(或建設局)建設局(或農業局)工務局(或新工局)工務 局(或建設局)工務局(或建設局)相關機關(軍事機關)相關機關相關 機關工務局(水利、下水道課、科)相關機關相關機關 11 營建廢棄土處 理方案 1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3 水土保持法規 14 營建廢棄土處 理方案 15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16 水土保持法規 17 水利法規 18 洪水平 原管制辦法 19 下水道法規 20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21 省、市府訂定管 理要點 22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23 省、市府訂定管理要點 24 建築法規 25 區域、都市計畫法規 26 棄土清除清理污染環境之取締 27 棄土傾倒 非都市土地之取締 28 棄土傾倒市區道路、公路之取締 29 棄土傾倒山區 林地及取締以及軍事重地、海岸地之取締環保局、環保警察隊(或農業局 )地政局(或農業局)警察局、交通局(或農業局)農業局(或建設局、 警察局等相關機關) 相關機關(交通警察隊)相關機關相關機關(環保警察隊)(工務局) 相關機關(路政機關)30 水污染防治法規 31 空氣污染防治法規 32 廢 棄物清理法規 33 飲用水管理條例 34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35 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 36 水土保持法規 3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8 社會秩 序維護法規 39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40 水土保持法規 41 森林法規 42 公路法規 43 刑法 44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45 森林法規 46 水土保持法 規 47 國安法規 48 重要軍事管制禁限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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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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