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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宜蘭縣環境保護局有關清潔隊以工代賑及臨時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含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可否以公傷假辦理,其療養期間可否給付工資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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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130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全文內容: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宜蘭縣環境保護局有關清潔隊以工代賑及臨時人員 於執行工作期間(含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可否以公傷假辦理,其療 養期間可否給付工資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七二 九一號函) 一、政府對於因遭受地震或其他災害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採「以工代賑」 方式發給救助金或津貼,其接受分派工作受領給付期間與用人單位間 核屬公法上之救助關係,非屬僱傭關係,故受領者於執行工作期間之 勞動條件(含職災補償)應依政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並無勞動基 準法之適用。 二、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 勞動基準法。公務機構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 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員之範圍,於遭遇職業災害時,其請假、補償 等事項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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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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