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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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執行機關為辦理垃圾清除業務,車輛機具如確有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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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205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執行機關為辦理垃圾清除業務,車輛機具如確有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
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
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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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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