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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079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
              罰。有關違規張貼廣告之告發取締工作,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設置於道路兩側之電桿、樑柱及電信(力)設備,係屬公共設施供電
              設備,似難認定為「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不宜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予以管制。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