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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輪胎上貯存清除處理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處分對象若係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產生者或受託之清除處理者,請依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77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輪始上貯存清除處理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處分對象若係
          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產生者或受託之清除處理者,請依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即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若係輪胎製造、輸入
          、販賣業者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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