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加速淘汱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陸,執行措施,六、三項辦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523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陸,執行措施,六、 (三) 項辦理。 二 有關本項訂定連繫之流程,本署曾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邀集警政、 交通及環保機關研商討論;另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函交通部及內政 部警政署提供意見,現已依所提意見修正完成如附件。 警政單位與監理或環保單位聯繫處理事故車輛流程 一 交通事故發生時,警政單位派員前往處理,於事故現場偵查完成後, 得先將事故車輛移離現場。 二 事故案件偵查完成後,其屬於一般事故者,通知車主領回車輛;涉及 刑事責任並進入偵審程序者,於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後發還車主,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屬於一般事故車輛,經過一定期間,若車主未領回,則由警政單位辦 理公告事宜,逾期無人認領者,該車輛由警政單位通知監理單位及環 保單位或機構比照廢機動車輛處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