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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清除機構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係指自自行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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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487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
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
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另依「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清除
機構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設備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係指自行購置。是以,
接受他人所有車輛靠行不符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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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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