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63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
              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
              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証。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添購處理設備,係變更原核准廢棄物處理工具、方法
              、設備,同時增加處理量亦涉土地利用及最終處置,故應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具相關書件送審。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