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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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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636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
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
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許可証。
二 廢棄物處理機構添購處理設備,係變更原核准廢棄物處理工具、方法
、設備,同時增加處理量亦涉土地利用及最終處置,故應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具相關書件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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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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