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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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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63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
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於
指定清除地區內,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一般廢棄物清除
之責,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 另省道及鄉道均設有管理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
於指定清除地區,上述道路兩旁之垃圾應由各該管理機構負責清除,
管理機構為清除義務之主體。惟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管理機構無相關
罰則,如管理機構未盡清除責任,無法列為處罰對象,據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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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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