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專任職,係指清除處理機構專責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者,且同時不得受僱於其他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330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專任職,係指
          清除處理機構專貴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者,且同時不得受僱於其他機
          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