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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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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493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由 貴局來函說明四所敘與檢附該站設置地下儲槽系統之照片,該站 之儲槽設置方式係依經濟部所定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13 條 第 2 項規定辦理,故其所設置之二次阻隔層型態符合「加油站防止 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2 款第 3 目之規定。 二、另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部分,本署為使加油站業 者於設置該項設施有依循之標準與提供環保局於審核時之參考,業於 96 年訂定「地下儲槽系統之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 參考指引」(以下簡稱「參考指引」),並於同年 4 月 4 日下達 各縣市政府(諒達),該指引亦已建置於「加油站申報與管理中心」 →「資訊查詢」之「相關法規、參考指引及作業程序」中供參。本署 為確保加油站業者於前端做好預防油品滲漏之目的,考量業者之設置 成本、施工時間及便利性,針對「新設」與「既設」加油站分別擬定 不同之施作方式,重點如下: (一)「新設」加油站(「管理辦法」95 年 7 月 6 日修正施行後取 得「建築執照」,或已得「建築執照」惟尚未進行籌建或完工者) :必須於加油機下方設置「油盆」設施,並符合「參考指引」第 4 點之規定。 (二)「既設」加油站(95 年 7 月 6 日前已完成加油站之設置,並 取得「經營許可證」者):可直接以加油機下方構造物(混凝土、 金屬構造物或土坑)作為油盆使用,並符合「參考指引」第 5 點 之規定;另業者如需以其它方式於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 漏之設施者,則必須依「參考指引」第 6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另考量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各種不同施作方式,為確保「油盆」之 防滲漏性,「參考指引」中並已規定「油盆內壁」之施作準則及原 則(如參考指引之表 1 及表 2),以供業者依其所需選擇適合之 施作方法。 三、綜上,有關○○加油站之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部分, 請 貴局依上述說明與「參考指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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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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