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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600480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
          96  年 5  月 7  日以環署土字第 0960032001 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
          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 95 年 7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
          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 6  條第 4  款…之規定。」上述之實施日
          期與方式係屬法令明文規定,無法變更。故仍請貴局轉知所轄加油站,於
          96  年 7  月 6  日前完成改善,以免受罰。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