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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新設加油站籌建之二階段申辦流程,本署為便利地下儲槽系統籌建者提送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審查資料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於92年3月6日環署水字第0920016506號函訂頒「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審查及監測紀錄表填寫說明」,訂有審查項目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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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600053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新設加油站籌建之二階段申辦流程,本署為便利地下儲槽系統籌 建者提送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審查資料及地方環保主管 機關審查,於 92 年 3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16506 號函訂頒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審查及監測紀錄表 填寫說明」,訂有審查項目及流程。惟上述二階段之申辦流程並未有 母法(水污法)授權依據,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對事業進行處分,合先敘明。 二、綜上說明,本署為杜絕上述事項,以達預防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之效, 於去(95)年 7 月 4 日修正發布「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 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其中有關 新設加油站籌建之二階段申辦程序及資料項目,明定於「管理辦法」 第 3、4 條中。依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籌建地下儲 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 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爰此,自「管理辦法」修正發布生效後(95 年 7 月 6 日),若新設加油站籌建者(未於 95 年 7 月 6 日以前完成設置 )未依「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 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者,當可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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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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