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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轉換用途」,係指「地下儲槽」所貯存之物質,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與「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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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500987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7 條所稱之「轉換用途」,係指「地下儲槽」 所貯存之物質,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公告指定 之物質「汽油」與「柴油」。當「地下儲槽」轉換不做為貯存汽油、 柴油之用途時,自應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於轉換用途前,將儲 槽內物質及污泥清除,並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並於轉換用途 後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 查結果。 二、綜上,如該加油站僅是變更地下儲槽之儲油種類,但其所貯存之物質 仍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 或「柴油」時,當非屬管理辦法第 17 條「轉換用途」之定義範圍, 自不須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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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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