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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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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100254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 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 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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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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