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可之放流口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0100151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
          可之放流口為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