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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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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可之放流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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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0100151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放流口變更後仍應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該條文第一款之立法意旨,有關稽查採樣應於經許 可之放流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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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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