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29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在
          本法施行細則未發布前,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
          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乃續依前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核定修正「加
          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之既有執行方式,對各級主管機關審查分
          工如下:「如該項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環境影響評估之審
          查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若屬省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則由
          省 (市) 環境保護處 (局) 辦理;若屬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則由縣 (市) 政府辦理。此規定並已納入施行細則草案中,故本案○○計
          畫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本署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