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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行政罰鍰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條文加以裁處。惟各該罰則法條除處以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符合「一事不二罰」之行政原則,仍應遵循各該法條之規定處行政罰鍰外之處分及改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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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8260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及處分書開立事 宜,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台南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九○府環水字第一○三八五四 號函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雲環二字第九○一五 八六二號函辦理。 二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行 政罰鍰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條文加以裁處。惟各該罰則 法條除處以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 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符合「一事不二罰」之行政原則, 仍應遵循各該法條之規定處行政罰鍰外之處分及改善義務。 三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規定, 依行政罰法草案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 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其處分書開立格式如下: 「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條、第○條 及第○條之規定,從重依同法第○條規定處新台幣○元罰鍰,並依同 法第○條規定限期於○年○月○日改善 (或檢具) ○○ (行為或資料 文件) 及依同法第○條規定於○年○月○日限期改善 (或檢具) ○○ ○「 (行為或資料文件) 」。 四 實務上執行處分之原則如下: (一) 對於業已依違反不同法條分別處分之案件,於本署解釋函下達日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函令) 之前 ,已不能再以通常救濟程序 (訴願及行政訴訟) 加以變更或撤銷, 已具形式確定力之案件,仍維持原處分。 (二) 對於已依違反不同法條分別處分之案件,於本署解釋函下達日 (九 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函令) (含) 之後,尚未具形式確定力之案件,原處分機關應本諸權責主動撤銷 。 (三) 對於已於本署解釋函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環署水字第○○三 六○三○號函令 ) 下達前已查獲違反行為而尚未依法開立處分書 者,依上述說明三之處分書格式開立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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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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